(1)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2)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3)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