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情形如下:
一是妇女怀孕或者哺乳期内或者中止妊娠六个月内。这个时候男方提出离婚法院不会判决离婚,主要是考虑到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出发。当然如果女方提出离婚的就另当别论了。
二是军婚军人一方正在服役期间的。军人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必然会导致夫妻聚少离多,这是对军人的一种特殊保护。
三是距上一次判决不予离婚不满6个月又起诉离婚的。由于两次起诉离婚未满6个月,法院也不会判决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