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要求赔偿的修车期间的交通费不合法,追尾只造成车辆损伤,当事人没有人身损害,不适用赔偿交通费。
交通费,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