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委移交检察机关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前10日书面通知检察机关。
修改后刑诉法第170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限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需要注意的是:关于检察机关决定和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问题。对于监察委移交的案件,原刑诉法没有关于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的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委员会应当在正式移送起诉10日前书面通知检察机关移送事宜,也就是借用调查期限给检察机关预留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