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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刑事辩护 2020-08-13 09:37 标签: 原告 能不能 提出 管辖权异议

原告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管辖法院虽然是原告选择的,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后,因特殊情况发生移送管辖、管辖权转移的情形;

此时受理案件的法院已非原告所选择的法院了。此种情况下,不能推定原告当然认可相关法院的管辖权,而管辖关系到其程序利益,赋予其管辖异议权无疑对保障其诉权有重要的意义。

另一方面,依据法律规定,原告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享有上诉权,这正是原告作为管辖权异议主体的一种表现。

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有两种,一是驳回异议的裁定,而另一个是异议成立而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裁定。对于后一种裁定不服而上诉的当事人显然是指原告。

此时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标的仍为管辖权,因此,原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不服,实际上是对法院管辖的异议,只是这种异议的提出方式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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