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四、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五、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六、审判公开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