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合同与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如果对方预先扣除了利息,那以实际收到的借款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如果多给的利息超过了年利率36%,那超过部分是有权要求对方返还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