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有《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而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则新增加了两种可以裁员的情形。
第一种: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
第二种: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