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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如何认定

刑事辩护 2020-08-13 10:31 标签: 刑事拘留 起算 时间 认定

从拘留之时起计算刑事拘留的起算时间,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党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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