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法律风险有:
(一) 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二) 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保全方式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