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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异同

债权债务 2020-08-17 05:52 标签: 债权人 代位权 撤销权 异同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相同点:

1、法律制度都属于债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是保全债权。

3、行使方式都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

4、起诉名义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之诉。

5、行使范围相同。

6、费用的负担相同。

7.原告都是债权人。

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不同点:

1、构成要件不同。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撤销权的行使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

2、目的不同。撤销: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而在有偿行为的情况下,则必须同时具备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

3、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代位不同。

4、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同。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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