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的区别在于: 1、构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产。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财产; 3、主观过错不同,代位权中的怠于行使是从客观上予以判断,债务人主观上有无过错在所不问; 4、诉讼时效不同,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债权人和债务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争议的,可以申请仲裁。
民法典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行使代位权应当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仲裁的效力是有待争议的。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起对第三人(以下简称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法律赋予债权人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代位行使债务人之债权的权利。
代位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发生上的法定性,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法定的,其发生根据和行使规则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2、目的上的自益性;3、效力上的代位性;4、性质上的实体性,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对次债务人到期债权债务人是拥有代位权的。代位权是实体请求权。即代位权的行使是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享有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向人民法院提出自己的代位请求。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代位权的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时间限制。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 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债权人代位权包括: 1、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 2、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对债务人的效力如下: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