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条件如下:
(一)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二)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三)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