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空头支票行为一经查实,情节轻微者需受到行政处罚,会以支票所示金额的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进行罚款。如果构成犯罪,且情节十分严重的,最高会受到无期徒刑,没收财产等处罚。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行政诉讼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