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原则是: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基本制度是:
1.公开审判制;
2.两审终审制;
3.公开审判制。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