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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任破产管理人资格是什么

公司法务 2020-08-18 23:28 标签: 担任 破产 管理人 资格

根据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商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工商行政管理、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一经指定,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借故推托或擅离职守。

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另行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一定数量的会计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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