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管理人的确定等四十个条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2023-06-16 10:51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认定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没有资格担任破产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2022-09-06 14:49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2022-11-24 14:19
“起诉破产公司还是破产人都可以。
破产企业在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主体资格并未消亡,工商登记信息亦无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一直在延续,所以以它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当然有效,而且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由破产企业承受,因此破产企业可以成为破产阶段诉讼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破产管理人又是该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处理好企业的消亡,在企业最后阶段为其行使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同时破产管理人保管了破产企业的印章等,为使破产企业的主体一致,破产管理人亦可为诉讼主体对外行使权力。”
2022-08-10 16:32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所谓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就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2-08-11 17:24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破产债权确认之诉。所谓破产债权确认之诉就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