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批准。
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一般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