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应当符合宪法精神和原则。
(一)设立监察委员会需要改革精神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的“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蕴含了改革的宪法精神。设立监察委员会从试点开始,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
(二)设立监察委员会要精简高效。
精简高效是设立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保证。改革监察体制,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必须精简力量,将政府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反贪、反渎、预防等力量整合,从而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的一体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为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和组织保障。
(三)设立监察委员会应坚持人民主权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政治制度。这要求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和国家监察权的配置也必须服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下。
(四)设立监察委员会须体现法治原则。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监察委员会要依法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对《草案》进行审议通过,对监察体制试点改革做出决定,让改革试点的启动合宪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