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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诉讼怎么举证

行政诉讼 2020-08-26 11:23 标签: 遗产 继承 诉讼 举证

继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通常包括:

(一)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如:户口簿、单位或居委会证明);

2、证明当事人是合法继承人的、应当提交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3、当事人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或精神病人的,应当提交监护人的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4 、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如有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提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并办理公正手续。

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书、律师证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三)证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证明法定继承人关系成立的证据: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

(2)被继承人的婚姻、生育和赡养父母及抚养子女状况的证明材料(在法定继承人中如有死亡的,应当提交具体死亡事件、死亡证明及其婚姻子女的基本情况)。

(3)证明是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应当提交收养关系证明书。

(4)证明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证明是被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被继承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证明遗嘱关系成立的证据如下: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公正遗嘱的,应当提交公正机的公正书;

(3)代书遗嘱的,应当提交代交遗嘱书;

(4)自书遗嘱的,应当提交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时间的自书遗嘱书;

(5)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提交录音并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6)口头遗嘱的,应当提供两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在场见证人;

(四)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供亲笔书写的放弃继承权书、公证放弃或有关部门证明放弃继承权的证明书。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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