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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94条法条解释是什么

行政诉讼 2020-08-26 11:23 标签: 民法 总则 法条 解释

《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所谓障碍即使权利陷入权利不能得以行使的状态,而权利得以行使需要满足三个方面条件:

1.权利人方面得以行使权利;这就要求权利人确定;权利人具备行使权利的能力;

2.客观方面不存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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