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扣押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的一百四十三的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