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规定的监外执行的疾病有严重传染病;反复发作的,无服刑能力的各种精神病;严重器质性心血管疾病;严重呼吸系统疾病;严重消化系统疾病;各种急、慢性肾脏疾病引起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严重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严重内分泌代谢性疾病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