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侵权的特点有主体的不平等性、不特定性;侵害过程的间接性、复合性;损害结果的持续性、潜伏性。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