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规定,承发包双方互相索赔的时限为30日,过期不索赔对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该30天为除斥期间,过期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直接丧失了索赔的实体权利,对方不在承担任何责任。即使权利人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但因为实体权利已经丧失,法院不会保护权利人的实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