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追赃缺少制度制约。
2、司法资源配备不能适应追赃需要。
3、刑事追赃程序运行封闭。
4、刑事追赃缺少监督制约。
《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