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指认现场存在问题如下:
(一)指认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实践中运用的指认常常有指供嫌疑;
(三)指认的操作缺乏保障安全的配套措施;
(四)指认结果的准确性受多种因素影响;
(五)配合使用的法律文书不规范。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
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