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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加重处罚情形有哪些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辩护 2020-08-13 14:56 标签: 强奸 加重 处罚 情形 不能 认定

强奸罪的加重情形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2、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3、二人以上轮奸的。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不是强奸罪,否则,涉嫌强奸罪。

不能认定强奸罪的有以下情形:

(一)有些幼女早熟,身材高大等特征以及本人谎报年龄,确实认为不像幼女,主动要求或在幼女的主动要求下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根据2003年1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被告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该性行为不能认定为强奸罪。

(二)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翻脸,关系恶化,或者事情暴露后,怕丢面子,或者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情况把通奸说成是强奸的。

(三)第一次性行为是违背妇女的意志,但事后并未告发,且后来女方又多次自愿与方男子发生性行为的。

(四)在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期间,夫妻间也会发生一些强奸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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