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有下列几种情况:
(1)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 代理人在同一项民事法律关系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行为。
(3) 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实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 代理人进行违法代理活动。
关于以上几点在《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四条有相应规定: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