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13条对仲裁员资格的要求是,在思想品德方面应公道正派,同时要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具体条件是:
1、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3、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等。
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工作人员符合仲裁法第13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受聘为仲裁员,但不得因从事仲裁工作影响本职工作。
选择仲裁员时要注意避免选择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由于对方当事人享有对符合法律规定回避事由的仲裁员申请回避的权利,若由于对方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使整个仲裁程序中止,则将延长仲裁的时间,对双方均有害无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