胁迫,指以给他人的人身或其亲属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