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内属于全体业主的权益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等等。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