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业主权利与义务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义务;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1、若是中标人迟迟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若是招标人迟迟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3、当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由于任何一方无故不签订具体合同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决定小区内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时,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
1、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要求还款,法院会依法做出判决 2、胜诉之后,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胜诉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3、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4、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选举产生业委会的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业主向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书面申请后60日内,负责组织、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二、产生筹备组成员 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一般为5—15名,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倘若是购房者不幸购得物业烂尾之楼宇,断然不可擅自中断还款事宜,然而却可采取如下几种途径予以妥善解决: (1)同银行进行商议,购房者可尝试商谈拟定短期暂停履行贷款义务的协议,若双方达成共识,务必签署相关国际法律协议。 (2)向法庭提起诉讼:购房者亦可依法寻求人民法院协助并提交诉状,请求判定房屋销售合同无效。待售房合同被宣告土崩瓦解之后,便有权利要求解除与银行间所签订的房屋抵押合同。待押房合同正式失效后,您将无需再承担贷款责任。
当遇到了房屋购买的项目工程烂尾问题时,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业主而言,对于开发商提出的诉讼请求有两种选择: 首先是要求解除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 其次则是主张合同应该继续被执行下去。就法律程序来看,原告需要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以下两项主要诉讼请求: 第一项是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买卖合同; 第二项是从卖方手中索回已经支付但尚未完成的购房首付款; 同时,原告还应当要求卖家支付给自己相应的违约赔偿金。 至于要求合同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这部分,通常会请求法院判定卖方必须继续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相关手续等等。
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 一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二是业主自行管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公司予以更换。
不是业主本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不一定有效。房屋租赁合同不是本人签字的效力是:房屋租赁合同的代签人处分权受到限制,未经本人同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本人可以确认无效,但经授权或事后经追认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若是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的,业主不能拒交物业费。 若是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期满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