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 2020-08-26 11:23 标签: 民法 总则 内容 规定

《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