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过程是什么

法律顾问 2020-08-26 13:19 标签: 民事诉讼 案件 开庭 审理 过程

民事诉讼案件开庭审理过程如下:

1、宣布开庭;

2、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4、法庭调查;

5、法庭辩论;

6、当庭调解;

7、宣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