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关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无效的事由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是为弥补强制性规定之不足。
2. 自始无效和部分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无效的原因、被撤销的原因,发生在自始,故自始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 自始无效、不生效的财产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