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关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刑事辩护 2020-08-13 18:13 标签: 被害人 刑事诉讼 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

(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在法庭上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对在法庭上出示或宣读的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可以发表意见。

(3)被害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被害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6)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依法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被害人的这些诉讼权利,也就是被害人的代理人的代理范围。每个案件的具体代理范围,要以委托代理协议中的规定为依据,可以全权代理,也可以部分代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