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是属于购房个人的,商品房或住宅小区的地皮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
【法律依据】
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