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冻结时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具体内容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