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物权有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