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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营利法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行政诉讼 2020-08-26 11:23 标签: 民法 总则 规定 营利 法人 需要 承担 责任

《民法总则》第六十条

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六十三条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第六十四条

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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