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是指依照其物理性质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将严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
《担保法》92条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附着物。
不动产登记申请有以下效力:
1、对登记机关的形成力;
2、对登记程序的启动力;
3、物权变动的彰显力;
4、对登记顺位的预定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