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的交付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习惯交付。
二、转移占有交付。
三、法定登记交付。
依据《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