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有: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理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