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退伍军人离婚财产计算方法的相关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