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后,不得撤销。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之前,或者到达之时,可以撤回,即撤回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到达劳动合同相对方。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