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涉嫌犯罪案件移送: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招用童工、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予以立案查处。
2、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将需移送案件涉嫌犯罪的违法事实及移送理由形成书面材料。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移送案件。
4、为防止涉嫌犯罪案件嫌疑人逃避刑事制裁,一经发现涉嫌犯罪,应当及时、迅速移送,不得以继续实施行政处罚等为由拖延移送时机。
5、公安机关对发现的违法行为,经审查未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立案侦查后认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将案件退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并抄送同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不立案通知书后的3日内,可以向作出不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不立案决定提请复议书》(附件3),提请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建议书》(附件4),建议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案情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咨询并要求提供回复意见。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现违法案件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