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和离职证明书的区别如下:
1、出具的主体不同:离职证明是劳动者主动向用人单位开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的出具是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
2、出具的时机不同:离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单位出具的离职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通常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依法办理完离职手续,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出具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