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人的权利如下:
1、租房屋的权利;
2、收取租金的权利;
3、确保出租房屋合理使用的权利;
4、提前收回自住的权利;
5、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可行使索赔的权利;
6、合同期满收回房屋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