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数量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